国企混改资产评估中如何价值选择?

国企混改的评估目的多是为了引入投资者而转让企业股权,涉及到的价值类型主要是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从目前混改实践来看,对混改企业的评估基本都采用了市场价值类型,并假设被评估企业按照交易前的状态持续经营。

例如,江西国资委调研中了解到,江西省目前关于国企混改项目评估中使用的价值类型都是市场价值;对天津国企混改调研中也发现国企集团混改均采用了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否应该成为国企混改的唯一选择呢?诚然,对于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市场价值或许是合适的选择。

但是,国企混改中也存在非公开协议进行的产权交易。

根据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国有产权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中国联通混改就属于该种情形);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此外,在实际混改过程中,混改企业为了寻找与其主业经营更有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并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了解,促使双方能够全程参与混改进程,一般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之前就会提前对投资者进行筛选,并达成交易意向,以保障国企混改能够顺利实现。

国企混改引入战略投资人的目的是利用其引入新的体制、机制、管理、市场、资金及技术等各方面优势,从而使混改企业未来取得更好的发展,故投资人一般是与混改企业处于同一行业上下游或相关行业,并且与混改企业能够产生正向协同效应的企业,综合其他方面的一些匹配要素,符合混改企业要求的投资人并不多,往往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市场,有时甚至是一对一协商。

因此,国企混改中引入投资人时投资双方均有各自的诉求,需要在最终的交易对价里有所反映,此时投资价值也许能够更好地体现这种特定投资关系的诉求。

国企混改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让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与成长性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创造协同效应,调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积极性。

鉴于此,在国企混改资产评估中,以市场价值作为唯一的价值类型也许会有失偏颇,对于特定投资者而言,改变价值类型选择的惯性思维,增加投资价值这种能够体现协同效应的价值类型,更加符合国企混改的实际需求,更能吸引优质的外部资本积极参与混改浪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