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专利权无法质押合同登记?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以下情形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2.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