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是评估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对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基于一定假设和限定条件所形成的、有关资产价值的专业意见。评估结论可能对委托方或评估对象进行的资产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例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国有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因此,在实务中,委托方有时会对评估结果提出某些要求和期望,评估机构迫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和压力,或出于评估收费等主观因素,可能会根据委托方的期望值调整评估模型、评估参数以使评估结论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什么叫做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什么叫做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小白说:应该说及其常见)这种现象在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经济行为中比较常见,如本案中,大智慧为了通过股权转让扭亏为盈,对委估股权资产的价值都设定了目标值,评估机构则按照委托方预先设定的价值形成评估结论。如前所述,《资产评估准则一一企业价值》(2012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一基本准则》(2004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一独立性》(2013版)及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针对预设评估结论均有明确的规定,不再赘述。2017年发布的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对该问题的要求上升到了基本准则层面。《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在实务中,由于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预先设定的价值一般是出于交易要求而非对资产价值的专业判断,与评估机构独立的专业判断容易产生较大差异。评估机构若以预设值调整评估模型和评估参数,通常无法保持应有的专业判断,表现为预测数据缺乏合理性、参数设置缺乏依据、设定不合理的评估假设等。更严重的是,评估机构若以委托方的期望预设评估结论将导致评估机构失去独立性,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甚至误导报告使用者,破坏资产评估服务的实质意义,损害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预设评估结论并非是指在评估过程中不能与委托方就评估结论进行沟通。事实上,委托方在项目承接阶段提出评估期望价值,也是评估机构进行项目风险控制的内容之一。

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践中,在聘请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前,交易双方可能已经就重组标的价格达成一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不可避免地了解到委托人对委估资产的目标价值。把握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评估机构不能直接以委托人的目标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来倒推评估参数和评估依据。评估机构应在执行评估程序、收集到有关资料、独立分析和估算后形成评估结论,在执业过程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勤勉尽责履行工作义务。这样即使评估结果与委托人的目标价值接近,也并不构成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形。

在实务中,评估机构应从两个方面对该问题予以把握:一是在项目承接阶段,评估机构即使得知了委估资产的目标价值,在承做该评项目时不应向委托方承诺或暗示评估结论可以达到,或基本能达到其预期目标;二是评估机构在陆续获取补充评估资料的情况下,应对每次获取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专业判断,得出最终评估结论。

例如,在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后,为了与委托方就评估范围和评估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沟通,评估机构可能将未经盖章的初步评估报告提供给委托方。随着项目推进,评估机构可能会获得有关评估项目的进一步资料,并据此调整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对相关原始数据做进一步确认。在获取全部评估资料后,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经盖章的正式评估报告。这种情况区分于预设评估结论的关键在于,评估机构应对获取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和专业判断,进而得出合理结论,而不是根据目标价值倒推部分依据,“制造”某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