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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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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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身份犯,不仅包括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中介组织。如果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