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现行的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在企业资产重组的视域内,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规定如下:

我国当前现行的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整体资产转让不征税的现行规定的适用条件和增值税税务处理如下,即属于增值税下的“不征税项目”:

我国当前现行的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由上可见,我国增值税法上构成不应税整体资产转让的核心要素是“一并转让”,以确保所转让的各项要素(特别是单独转让时应税的资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或“业务”合并重组的一部分。在此前提下,其中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这些原本应税的交易,因与其他非应税项目,如债权债务转让(如果不构成金融商品转让)、劳动力转移等,有机结合成为商业活动的整体,进而使增值税对其的整体评价成为必需。

这里的“不征税”是指,在增值税体系下,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现行增值税规则否定了整体资产转让这一独特的经济行为货物或服务提供的属性,进而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其中涉及的原本增值税应税的货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转让行为不再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不征税”不同于增值税下的“免税”或“零税率”。后两者尚在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内,原则上属于税收优惠(其中,在免税的情况下,因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常常造成重复征税的效果;零税率原则上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进而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而整体转让资产交易被视为自始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即从根本上不构成增值税应税商品、服务或劳务的销售/提供,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不在增值税评价和管理体系的范围内。进一步地,在不征税的规则下,整体资产转让无需履行类似免税的备案程序,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转让方的进项结转到受让方进行抵扣,从而产生出了重大差异。

在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对于进项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时候,增值税进项转出适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交易,也就是这里所说的不征税项目。然而,不同于免税项目基于税收优惠导致的链条中断,非应税或者不征税项目本身其实不触发增值税应税效果,从而从理论上增值税链条应该是跳过这一环节进行处理的。这也恰恰是整体资产转让的处理思路,即并不因为整体资产转让不征税,而导致之前的进项税必须要转出。在未来进项留抵退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即使进项税没有结转给受让方,预计的政策结果也应该是,免征增值税的相应进项应当转出,而不征增值税,进项留抵仍然可以退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