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监事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监事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清产核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估价?

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