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产生执业风险的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有许多,从市场环境、法制建设、一些机构内部不健全、专业人员胜任能力等方面来讲,大约共有八种原因。本文摘出其中四种,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为何会产生执业风险。
(一)监督制度不完善我国资产评估起步晚,相关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也是在摸索过程中,对于中小机构的执业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中小机构为了生存需要,往往采用低价恶性竞争或无底线满足委托方各种需求等手段获取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评估程序尽可能简化甚至缺失、出具存在重大隐患的报告甚至是虚假报告,不对评估质量负责,导致评估行业的口碑下降,在委托人心中形成“花钱买报告”的不良形象,十分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评估报告披露简单不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活动的产成品。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应当遵循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必要信息(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详略程度得当、程序受限影响大小、使用有效期限等原则编制。现实生活中存在评估结果使用风险,主要是由于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简单不恰当、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事项披露不充分甚至未进行披露,引起利益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产生误解,从而做出不当决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引发与评估机构的纠纷,甚至提及法律诉讼。由于评估师编制评估报告存在的瑕疵,因此在应诉中也往往以败诉承担相应责任为结局,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做到披露详实规范、清晰明了。
(三)市场环境欠佳一方面,由于资产评估往往涉及到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利益相关当事方势必会对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在具体执业当中进行干扰影响。因此若要在评估过程中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就要求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最起码是与资产评估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以及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避免评估机构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和政府的干预而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但是在实际的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例如企业改制、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评估中,利益相关当事人考虑到各种情况,有时会通过各种渠道或手段干涉评估机构的客观独立判断,而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趋于各种压力或诱惑而会做出评估值偏离客观结果的情况,从而增加了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经济属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是各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往往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招投标形式确定甄选评估机构,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恶意的不计成本的低价竞争获得评估项目,为后面的执业质量埋下了重大隐患。最后,评估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小,竞争力不足。我国现有330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3.4万名资产评估师、8万多名从业人员。然而,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是十几人的小机构,这些小机构普遍存在业务少、规模小、风险管控意识不强、质量控制制度缺失、专业胜任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
(四)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相比国外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社会上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认识不足,行业内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实践等都在逐步建立、完善过程中,尤其是在我国这种国有资产产权为主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还同时进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经历的评估案例与国外私有经济为主的情形更复杂,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大。而且,由于行业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评估法实施后,相应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却迟迟未能落地。除财政部外,国土部门、物价部门、住建部门等也拥有各自行业的评估行政主管权力,由此形成了评估行业条块分割、执业标准不一的局面,甚至有些评估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与法律条文相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