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谁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由谁代为行使)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宪法》第6条规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59条规定为“成员集体所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则指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由谁代为行使?
答: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