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鉴定中的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工作是涉及面较广的一项社会中介服务。司法鉴定也经常需要评估资产的价值。我为法院从事司法鉴定评估近八年,有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在总结出来,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涉案评估工作的一些特点
1、评估对象具备多样性。
涉案的价值评估对象涉及面很广,包括企业股权、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等,其中涉及的不动产的种类更多,如写字楼、商铺、各种住宅、厂房、构筑物、无完备手续的联建房、多方拥有产权的在建工程、抵押房产中的附属建筑等等。
2、评估对象的业主往往不能提供齐全的权属证明和必要的资料。
作为评估对象的涉案财产往往存在下列现象:如土地使用权比较复杂,建筑物的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不全;资产的财务资料不延续,实物数量、规格等与账面有差距;一些资产管理单位人员变化大,原来的事情已无人能说清楚;有些财产经多次辗转,法律关系繁复,有关资料却不完备;涉案财产的管理单位本身对法院执法存在抵触心理,导致更难获得较全面的评估依据资料。而在评估隐蔽工程的填埋管线,深井等时,如无相关资料,将会更加增添评估工作的困难。
3、司法鉴定中的评估往往直接涉及涉案双方的利益,处于尖锐的矛盾冲突之中。
进入诉讼就意味着诉讼双方的矛盾已经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比较尖锐,因此也很有可能出现托人说情请求高评或低评的情况。
二、司法鉴定评估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能成为法院指定的参与司法鉴定的评估机构,都是经法院考察,具备一定的评估资质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应该珍惜司法部门所给予的这一鉴定资格,一定要排除干扰,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确保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的工作质量。
2、注意评估报告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司法鉴定中的价值评估,是为法院处分该项财产产缸供价值依据的。法院是在获得所处分财产的评估价值之后。才决定如何处置,是以物抵账,还是拍卖变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分财产拍卖底价应该由法院决定,拍卖底价的降低幅度也是有规定的。我们提供的评估报告应该反映所处分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而不应该直接是快速变现时的拍卖底价。我们的评估报告要明确阐述这一评估价值类型,以免引起误导。
3、接受了法院委托后,应主动和办案法官沟通,了解涉案财产的具体情况,从专业角度提出有利于法院办案的意见和建议。
涉案财产的评估,在许多时候其目的是为了使其顺利变现。就如何有利于所处分财产的变现,评估师应能提出好的建议。如有一次,法院为拍卖涉案财产,委托我们评估某工厂福利区内的一个俱乐部的房屋及其土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