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探讨

本文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收费公路的合作企业,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东权益。

此类合作企业(以下称公路合作企业)大部分成立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作为利用外资发展交通的一种形式,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基于各自投资战略的考虑或经济纠纷等原因,合作方有时需将在公路合作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拍卖,从而产生了此类评估业务需求。笔者拟就此类评估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与资产评估同行们探讨。

一、公路合作企业的特点

无论是与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相比,还是与其他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比,公路合作企业均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公路合作企业的主要经营资产为属于不动产的公路,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大,合作期限一般为15到30年。境内合作者一般以公路建设用地或在建工程出资,境外合作者多以货币出资。

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探讨

2.公路合作企业虽然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规定,其具有合作企业的契约式性质。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回收方式或收益分成比例)不是以投资比例确定的,而是以合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定的。并且,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一般按月、季度以货币支付,年终没有留存或留存很少。

3.公路合作企业一般在约定的合作期满后,其全部的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境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同时,为吸引外资,在收益分成上,有些中方合作者往往会给予境外合作者一些优惠条件,如中方合作者给予对方最低回报金额的承诺,并有时由当地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公路合作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从上述公路合作企业的特点来看,公路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必须采用收益法。

1、收益法适用性判断

应用收益法的基本条件是:评估对象具备持续使用或经营的基础,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和量化,预期收益的年限可以合理确定。公路合作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公路。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只要管理得当,经营交通干线的公路合作企业,其持续经营就不会出现问题。从收益能力上看,公路合作企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且一般是收取现金,其收入和付出的成本可以合理预测和量化。从收益年限上看,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公路合作企业在合作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的合作期限,因此,资产的收益期限也可以合理预期。综上分析,收益法对公路类合作企业股权的价值评估是较为适用的。

2、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判断

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公路企业的股权价值时,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对公路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评估。由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的收入是其基本收入,因此其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与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得出的结果相仿。问题是如果企业还拥有其他的非主营资产,而在对企业整体收益进行折现时,没有将非主营资产的收入与费用剔除,那么,得出的评估结果必定会有差异。

公路合作企业的非主营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是很大,但也应尽量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得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评估价值。此外,还应该采用成本法对作为有形资产的公路进行评估。然后,将此评估结果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

资产基础法可以作为公路合作企业股权评估中应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进行的评估结果的一个检验。同样,企业整体收益法也可以作为对资产基础法的一个检验。如果发现这两种方法的结果相差很大,则需要检查这两种方法的运用中是否存在数据与技术方面的错误。

3、市场法适用性判断

由于公路合作企业经营的是具有很强地域性的公路资产,因此,在公开市场上一般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数量足够的公路资产的市场交易案例。同时从合作双方的投资方式与比例考虑,更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数量足够的投资公路资产的市场交易案例。所以,市场法对公路合作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不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