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探讨

三、收益法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1、车流量的分析预测

车流量是公路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整个评估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车流量受营运公路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未来公路的发展规划及建设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对车流量进行预测。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实地测定某一经营路段的断面车流量,分析公路交通与区域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的适应情况和相互关系,建立车流量预测模型。然后根据区域未来各种经济指标的增长率预测经营公路未来的车流量。这种方法多用于缺少历史车流量资料的公路企业。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企业提供的公路收费站的电子记录资料和其他历史运营资料,通过调查了解营运公路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未来公路的发展规划及建设情况,对影响车流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经营公路未来的车流量。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历史车流量资料齐全的公路企业。

在对车流量进行分析预测时应该注意:

(1)车流量预测应该分车型进行,因为不同的车型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且不同车型的车流量存在着不同的变化发展趋势。例如,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小汽车数量增长很快,而由于交通管理部门严查超载,使得小型客货车数量在减少,大型客货车数量在增加。

(2)收费站电子记录的车流量一般为全部通行车辆的车流量,包括次票车流量、月票车流量和免费车流量。次票车流量为按车型对应的按次收费的车流量,其流量对合作企业的路费收入有直接的影响。月票车流量为已购月票的车辆实际通行流量,由于其一般为一次(每月)付费,月内通行次数不限,其流量对合作企业的路费收入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免费车流量对合作企业来说属于无效的车流量。按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公路通行费的车辆包括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具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车,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等。因此,评估中主要是对次票车流量进行预测分析。

(3)对车流量影响因素分析时要分清哪些是正面影响因素,哪些是负面影响因素,哪些是短期影响因素,哪些是长期影响因素。正面影响因素主要是使得车流量增加的因素,如良好的区域因素、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较高的机动车拥有量等。负面影响因素主要是造成交通量转出的因素,如较劣的区域因素、竞争公路的存在等。其中,短期的负面影响因素有公路发生山体塌方、路基下陷整修;由于经营公路的上游或下游路段发生修路,过往车辆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改道;由于公路布局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车辆绕行,收不到过路费等。长期负面影响因素有:区域内新增或在合作期内规划建成了具有竞争性的公路、铁路等。只有分清了上述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对车流量进行分析比较和预测。

2.收益期限问题

在公路收费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公路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在合作合同中一般已经比较明确。当合作双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还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在评估中,我们应根据公路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期收益期限。如果获得了省一级政府对公路经营期限出具的批文,则应以批准的期限作为公路收益期限。如果暂时没有省一级政府有关经营期限的批文,则笔者认为应当以合作期限与最长收费期限两者孰短者为准,即合作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的,以合作期限作为收益期限,合作期限长于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的,以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作为收益期限。

3.关于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的残值

公路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作为动产的办公设备、车辆和收费系统设备等,一般占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小,在合作期满时的残值也比较容易确定。作为不动产的公路资产(含桥梁、隧道、收费站等)在合作期满的残值如何衡量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

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经营期满的公路资产尽管还有使用价值而且必需维持其具有使用价值的状态,但是,由于它已经不能继续收费,被国家无偿收回,因此,虽然它对国家或地方来说仍具有价值,但对合作企业或合作方来说已无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