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全文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社会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保护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经营条件、生产能力、文化差异、产品(作品)类型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及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例如,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例如,评估著作权财产权益时,同一作品权益在不同的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经济价值。不同作品类型自身特点差异,有其特定的传播规律,造成在法律监管、艺术表现、技术支持方面的差异,进而影响其获利方式、成本构成、经济寿命等。不同财产权益体现了对作品的不同利用方式,这些利用方式受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从而影响财产权益价值。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无形资产的特点,重点关注影响被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利类型、权利属性、作品特征、内容导向、收益方式、传播情况等。

(二)影响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专利的法律保护状况、专有技术的保密情况、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权利属性、实施情况、所实施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等。

(三)影响商标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标注册情况,权利属性,市场影响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广告宣传状况等。

(四)影响销售网络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销售网络的构成和范围、销售网络的运行效率等。

(五)影响文化企业客户关系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客户构成、消费偏好和消费能力、对企业的忠诚度等。

(六)影响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特许经营方式、许可经营期限与范围、许可双方权利与义务、许可费率以及支付方式等。

(七)影响以合同权益方式体现的文化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服务期限、合同约定的激励措施、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件等。

(八)影响文化企业域名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域名的种类、网站的访问量、与该域名相关的业务发展情况、潜在的需求者等。

(九)影响文化企业商誉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誉的定义、形成方式和构成要素,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优越的地理位置、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科学而健全的管理制度、高效的组织机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积极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分别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无形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二)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状况资料;

(三)无形资产权利人基本情况;

(四)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

(五)无形资产质押情况资料;

(六)无形资产取得成本和历史收益情况资料;

(七)无形资产收益期和预期收益情况资料;

(八)无形资产以往交易情况以及评估情况资料;

(九)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查验资料、访谈、函证、现场查勘等方式,对各类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关注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各项因素,并对无形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考虑各类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一)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或者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独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案,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确信总体价值合理的基础上,以及重要无形资产明确辨认和单独评估的情形下,可以视情况采用简便的方法对其他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析。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被评估无形资产是否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如果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应当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贡献,或者区分并剔除与该无形资产无关的资产的贡献。

如果被评估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组合,在不影响资产组合整体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可以不区分无形资产组合内部各项无形资产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创造和维护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主体是否存在分离现象。对创造和维护主体分离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成本投入情况、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价值分割依据,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各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评估商标资产价值,当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应当考虑商标使用者所投入的维护成本对商标资产价值的贡献。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于尚未实施的无形资产,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