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全文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无形资产识别的过程和依据,通常包括对无形资产基本状况、法律状况、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实施调查的过程、方法和结论。

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和区域经济状况、政策因素、法律因素等;

(二)无形资产涉及的行业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

(三)无形资产涉及的企业业务、财务、资产状况分析;

(四)无形资产评估测算依据、重要参数的来源;

(五)无形资产评估假设前提以及限制条件;

(六)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计算过程;

(七)评估结论以及分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