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全文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各种方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相关参数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进而影响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最终将反映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规模、风险水平和经济寿命年限等评估参数上。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以及未来收益水平。

(一)确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无形资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相关法律保护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和被评估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价值低的特征。如果对应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开发其他新产品和服务,则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不会超过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

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权利人在维持和创造无形资产方面所具有的资金、技术、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外部环境等条件,确定各类无形资产的持续收益时间。

(二)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可以通过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增量收益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

(三)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无形资产收益的影响。

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无形资产可能会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收益。通常情形下,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权利人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特定环境条件考虑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当无形资产使用方式不受所处环境限制时,资产评估师可以设定无形资产处于最佳使用方式。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通常和企业密不可分,其盈利模式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密切相关,通常按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考虑其价值。

文化企业主要进行文化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内容是文化产品的核心。不同类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由于自身特点,在创作目的、内容载体、创作人员、创作成本、创作流程、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收益范围和收益水平。

例如,预测电影作品著作权收益,除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外,需要考虑该电影作品类型、制片人、导演、演员、剧本、以及制作人员对电影作品的影响,同时考虑发行方、院线、放映场次和档期等因素。电影作品制作投资高并不必然产生高的票房收入。对于已经播映过的电影作品,需要关注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可能产生的收益,形成衍生产品的可能性及其收益。

(四)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公众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质、闲暇时间等因素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五)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传播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六)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在不同阶段的获利能力差异。

例如,著作权的盈利能力通常在产出初期高于后期衍生权益阶段,后期衍生著作权收益中可能包括前期原创著作权应分享的收益。

(七)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结合行业特征考虑无形资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收益的贡献程度。在难以直接区分或者没有必要区分各类无形资产收益贡献的情况下,可以综合预测多种无形资产的共同收益。

(八)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区分文化企业整体收益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取决于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盈利能力,文化企业整体收益取决于不断开发和传播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例如,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主要依靠制作电影、电视剧并通过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获得收益。此类企业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制作能力受到被评估企业品牌、资金规模、剧本储备、签约艺人、专业管理人员等因素的影响。传播能力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院线放映能力、电视台频道资源、信息网络平台等因素影响。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

(一)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风险累加、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途径等方式。

(二)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消费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在快速变动的社会中,消费者对文化产品和服务价值的认知随时可能会改变,文化政策的调整可能形成文化需求变动,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的价值较低,技术更新换代和替代品的竞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

(三)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规范以及文化产品在内容审查、传播限制等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关注产品复制难易程度、传播成本、法律保护力度、法定赔偿等因素,综合考虑侵权风险,关注不同区域、民族、性别、年龄、收入的人群间文化的差异所产生的风险。

(四)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盈利模式不清晰、生产资源得不到保障或者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经营风险。

(五)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匮乏或者高杠杆所形成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所获取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恰当选择可比案例。

评估文化企业中与人力资源有关的合同权益等无形资产,可以结合人才流动市场的定价方式或者文化企业与生产要素供应方的合作模式收集交易案例。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分析评估对象与可比案例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维护费用、贡献水平、风险程度、经济寿命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并考虑该差异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投入成本与价值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例如,评估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投入成本与价值的关联程度较低,一般不宜采用成本法。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和范围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例如,评估景区游览类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景区无形资产与景观资源在成本上的合理划分。

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形成无形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材料、设备、场地等投入要素,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结合评估对象的价值变化规律,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例如,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其贬值。

第四十条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