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有什么不同和区别?

(二)取得方式不同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经申请审批取得,数量无限,审批周期受限。首先,《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构成行政许可授予的必经程序。其次,行政许可通常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只要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经申请即可获得许可。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期限,行政机关必须在期限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

2、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通过竞争取得,数量有限,选择时间不受限制。首先,在特许经营权取得过程中,不是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等待政府审批,而是由政府提出拟特许项目,吸引企业竞标。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其次,特许经营权的数量有限。再次,尽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但对选择的时限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三)内容不同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内容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表现出较为严格的法定性。首先,无需合意。行政许可经过企业申请、政府审批取得,无需签订协议,没有协商过程,行政机关不会也不能向相对人妥协。其次,不能互选。只要相对人符合资质条件,行政机关就应该授予许可,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力。再次,内容固定,行政许可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由协议约定,政府必须与企业签订协议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成为区分特许经营权与行政许可的关键界碑。特许经营协议无论是被定性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其内含的契约性质都是无法被否认的。

具体而言,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达成的合意性。特许经营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达成,协商过程体现出一定的妥协性。如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前来竞标,往往以给予某些便利、帮助或补贴等为条件。

(2)协议对象的互选性。当多个地区出现特许经营项目时,企业可以任选其中一个进行投标;政府也可以在多个竞标企业中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3)协议内容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尤其体现在双方可以就项目收益和融资方式进行协商。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企业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获益,并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鼓励企业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