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管理及海域估价的现状

(一)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等。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与不断完善,为开办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海域估价的现状

《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相继涉足到了此业务领域,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

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没有较成熟的方式。

3、缺乏专业资质的估价部门。

目前由于缺乏海域方面专业的估价与估价管理部门,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部门的做法,这种做法与海域是否吻合,值得探索。

海洋资源管理及海域估价的现状

4、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资料数据索取困难。

用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与用海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资料数据难以搜集与索取,就算能够索取到这些资料,但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判定?就算是真实的,但这些数据资料在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中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这些也都值得探索。

5、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分离难。

对于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等行业来说,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使用权是紧密结合的,这是由海域和海域使用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其海域和临海土地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一个空间资源整体,从海域使用功能性来讲,脱离了临海土地,海域就失去了许多实用性。目前,除渔业及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临海土地结合形成的港口、码头、航道等资源上,如果单独使用海域或临海土地任何一方作为抵押,都无法体现海域的实际价值。特别是从资产转让的角度来看,除了渔业及养殖业用海外,大多数工矿交通等性质用海,如果脱离了临海土地,其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上是很难进行转让的,因此,如果摒弃临海土地,单独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