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体资产转让的建议

鉴于整体资产转让在商业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税务处理是重组交易各方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在我国整体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建议:

立法层面,从重要性的角度而言,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参照域外TOGC的“活跃营业测试”和“独立运行测试”,构建我国对于是否构成整体资产转让的实质判断标准;同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下并购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业务持续性原则和域外“相同用途测试”和“持续生存测试”,构建我国整体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制度下对于业务持续性的标准和事后监管制度,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我国的整体资产转让(业务转让)相关的增值税的制度。

关于整体资产转让的建议

从纳税人的角度,尽管现有规则缺乏体系且不充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有关交易时可以过于简单化理解有关规定或者低估相关税务风险。在确保形式上和实质性符合整体资产转让增值税不征税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如何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的重组优惠制度相衔接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