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