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最新版《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视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建议,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每年的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专项检查工作形成的检查材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在每年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自律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检查办法,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