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政策《宁波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作用)疑难或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核准机构审核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评审意见为否定类的,核准机构应拒绝核准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专家库管理架构)市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采取公开征集、核准管理机构推荐、特邀聘任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与核准管理单位共享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入库条件)专家库由熟悉房地产、设备设施、企业价值等评估的专业人员组成,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因资产评估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65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情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第二十八条(专家库入库材料要求)专家入库应按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

评审专家应依据职称、执业资格或所从事工作,最多申报不超过2个专业类型。

第二十九条(专家库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信任专家档案:

(一)不认真履行评审义务,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二)应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不信任记录连同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及参加评审活动情况等纳入专家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专家费标准)评审专家采用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可参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核准机构支付。

第三十一条(评审流程)专家评审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专家抽取。核准机构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单数、不少于3名专家,与评审项目利益相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由核准机构组织,可采取网络或者现场方式,评审会参加人员一般包括评估委托方、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核准机构相关人员;

(三)资料送达。核准机构应在评审会前3至5个工作日,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等相关资料送达相关专家;

(四)现场勘察。评估范围内重要房地产、设备等,核准机构可组织专家实地勘察;

(五)初审。专家评审应坚持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以下四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1.资产清查规范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评估准则相关要求和评估目的、对象的特点,在评估前实施适当财产清查程序,掌握主要资产及负债的实物、权益或区域状况等;

2.评估方法合理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根据评估准则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对象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反映评估对象公允价值等;

3.评估依据充分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根据评估准则相关要求,采集了有效、相关、可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

4.评估报告合规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和《企业国有评估报告指南》等评估准则要求,编制完整、规范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清查技术说明,满足报告审核和报告阅读的需要。

核准机构分析、整理、汇总专家意见后,向企业和评估机构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初审意见。

复审。评估机构针对初审意见逐条反馈并重新提交修改调整后的评估报告。专家组结合中介机构反馈和修改调整后评估报告,提出复审意见;核准机构分析、整理、汇总专家复审意见后,向企业和评估机构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复审意见。

核准机构应根据专家最后复审意见类型分别处理:

1.专家最后复审无意见,核准机构应及时办理同意核准手续;

2.专家最后复审有保留意见,核准机构应综合分析后办理有提醒意见的核准手续;

3.专家最后复审为否定意见,核准机构应出具拒绝核准意见。

第六章 项目公示

第三十二条(应当公示的情形)企业应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涉及企业控股权转移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进行公示,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相关资产评估事项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

(二)经市国资委同意不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示概念)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处理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示范围)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集团、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公示期限)评估项目公示,应在核准前完成。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公示途径和内容)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三)相关审计结果;

(四)选用的评估方法及相应评估值;

(五)最终选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职工权益)企业应当保障企业员工知情权,企业改制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企业员工可以查阅资产评估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示反馈)企业应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申请核准。

第三十九条(公示结论)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形成《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说明》。

第七章 质量评价

第四十条(评价定义)核准机构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值偏离度和评估报告编制合规性两方面。

第四十一条(评价形式)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以比例法、定额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评估报告;评价得分60至80分的,为需关注评估报告。

质量评价综合得分=100-(比例法扣分+定额法扣分)

第四十二条(比例法)比例法扣分依据初稿评估值与终稿评估值的离差比例确定。

比例法扣分标准=评估值偏离度×100(分)

评估值偏离度=|(初稿评估值÷终稿评估值)-1|×100%

第四十三条(定额法)定额法扣分以《评估报告准则》和《企业国有评估报告指南》执行情况酌情扣分,扣分上限为2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送审评估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5分。报告正文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不匹配、期后重大资产处置和价格变动、资产负债可能存在重大损益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诉讼事项、评估清查存在的重大瑕疵、重大评估假设瑕疵等;

(二)送审评估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正文、明细表与技术说明数据前后不一致,实际不存在或与实际不一致的报告正文或评估说明等,常见于因未删除或修改评估报告模版导致的报告内容与实际不一致;

(三)送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1分。包括不但限于:评估清查说明描述不详、评估技术说明描述不详影响报告审核的。

第四十四条(评价应用)评估机构每出具1次不合格或2次需关注评估报告,核准机构应约谈该评估机构负责人1次予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