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全文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二)专利类别;(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五)专利的法律状态;(六)专利申请日;(七)专利授权日;(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