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和流程

第三章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原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鉴定申请,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鉴定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征收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提供评估技术报告。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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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一并整理存档:

(一)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评估对象的权证材料及有关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

(四)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文字、图片)等资料;

(五)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六)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征收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征收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及估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