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第十二条注册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合理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当评估对象仅适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可只选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当同一征收项目范围内存在较多类似被征收房屋时,应选用基准价调整法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基准价调整法是将被征收房屋与标准房屋进行比较、分析,在标准房屋基准价的基础上,通过价值调整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方法。其评估的技术路线为:

1.选定或设定标准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内按房屋的类别分别选定或设定标准房屋。

2.测算标准房屋基准价。选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标准房屋基准价。

3.确定评估值。将标准房屋基准价调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评估基本事项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2.接受评估委托人提供资料,开展前期调查,拟订征收评估作业方案;

3.注册估价师逐户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4.采用基准价调整法进行评估的,测算标准房屋基准价,并将标准住宅房屋基准价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5.测算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6.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委托人;

7.在评估委托人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安排承办该评估项目的注册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8.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9.完成评估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如果评估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评估结果,前一份评估结果自动作废,并应在后一份评估结果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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